(2015)甘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建雄与张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雄,张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马建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满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建雄与被告张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建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