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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建雄与张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雄,张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马建雄,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满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建雄与被告张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雄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建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