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梁xx,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梁xx,焦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梁xx,男,汉族。被执行人焦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本院在恢复执行张xx、王xx,梁xx,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按2014年3月1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执行完毕。焦xx、梁xx已经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