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素梅申请宣告徐文雅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素梅,徐文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一特字第4号申请人徐素梅,女。(是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徐文雅,男。申请人徐素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文雅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素娟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素梅认为,被申请人因长期酗酒而患上精神病,于1998年10月至2001年1月期间曾三次送往开平市荻海医院治疗。2005年7月5日零时3点,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经多处寻找仍不知去向,后家人到开平市侨园派出所报案。司徒某与被申请人徐文雅于2009年1月30日离婚。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9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徐文雅死亡。经审查,申请人徐素梅与被申请人徐文雅是父女关系。2005年,被申请人徐文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11月12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司徒某与被申请人徐文雅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徐文雅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因此,徐素梅申请宣告徐文雅死亡的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文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贤梁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