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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强诉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矿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矿建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何永强。委托代理人唐改萍(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庞铁军,乌海市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矿建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樊恒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尚田,该公司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贵喜,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强诉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矿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强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强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矿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