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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5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5762-1号原告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介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白,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57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华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介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古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