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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支行与陈贵蜜、林文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支行,陈贵蜜,林文伟,张蓉,福州乾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3号。负责人练必权,行长。被告陈贵蜜,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文伟,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蓉,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乾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1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支行诉被告陈贵蜜、被告林文伟、被告张蓉、被告福州乾雄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16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贵蜜、被告林文伟、被告张蓉、被告福州乾雄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贵蜜、被告林文伟、被告张蓉、被告福州乾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