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与谢深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谢深芝,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58号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汽车加油站业务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深芝,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工业园一号宿舍一楼东南侧第一号房(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张守军。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凌玲、被告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六至九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原告与第三人关系:2007年11月15日,深圳市交通局印发《关于确认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资源的通知》,将原告的公交路线纳入第三人公交资源,第三人系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入职时间:2006年10月13日。工作岗位:入职时任312公交线路驾驶员,2014年8月,被告在体检中查出患有色××,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将被告的工作岗位调整为326公交线路车队保安员。工资:2014年9月1日前,原告按驾驶员的工资标准向被告发放工资,该工资的主要构成为根据出车次数及营收情况计发的提成工资,被告应发工资基本在5000元以上。2014年9月1日之后,原告按保安员的工资标准向被告发放工资(薪酬等级为F4),即每月工资构成为上岗工资150元、工龄工资70元、岗位工资950元、月度奖400元、加班工资、住房补贴300元、高温津贴100元及安服达标奖300元。劳动合同解除日期:2014年10月21日。关于2014年8月的病假工资:被告2014年8月份出勤1天,其余30天均休病假。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594元。原告主张,其计算病假期间工资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不包括营收提成。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工资。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而营收提成只要被告正常出勤,就可以领取,本院依法将营收提成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畴。本院依法以被告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的营收提成月均数额认定2014年8月的营收提成,经核算,被告2014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3386.33元。扣减已经支付的部分,原告还应支付被告2014年8月病假期间工资差额344.38元(3386.33÷21.75×20.75×60%-1594)。关于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被告2014年9月应出勤24天,实出勤17天,病假4天,事假3天,无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该月存在3天休息日加班,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并未向被告支付该月加班工资。被告主张以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付该月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该月的加班工资499元(1808÷21.75×3×20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9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邮寄《关于补足社会保险差额的通知》,要求按照每月工资数额补缴社保保险,该两份邮件于2014年9月16日妥投。2014年10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贵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无故调岗降职降薪、拒不按本人的实际工资购买保险、存在未足额购买养老保险等违法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本人被迫提起辞职。该两份邮件均于2014年10月21日妥投。据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原告的确存在拖欠2014年8月病假工资、2014年9月加班工资的情形,被告属被迫离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96.67元(2014年8月为病假期间,未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21.7元(5096.67×8.5)。关于律师费:被告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按照被告的胜诉比例,原告因向被告支付律师费2447元(44165.08÷54138×3000)。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5680号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请求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750元;2、被告请求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2014年年终奖2750元;3、被告请求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2014年8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139元;4、被告请求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2014年9月份加班工资499元;5、被告请求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6、原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十二、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份病假工资差额344.38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9月份加班工资499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21.7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447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21.7元;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8月份病假期间工资344.48元;3、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9月份加班工资499元;4、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2447元;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支付被告谢深芝2014年8月病假期间工资差额344.38元;二、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支付被告谢深芝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499元;三、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支付被告谢深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21.7元四、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支付被告谢深芝律师费2447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共计44162.08元,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