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熊杰、李建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熊杰,李建锋,徐康吉,刘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熊杰。被告李建锋。被告徐康吉。被告刘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熊杰、李建锋、徐康吉、刘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杰、李建锋、徐康吉、刘自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熊杰、李建锋、徐康吉、刘自伟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