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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东魁与王占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魁,王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魁,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占文,地址白城市。李东魁申请执行王占文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东魁收到申请执行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