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春红与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红,段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100号原告蔡春红,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段鹏,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红诉被告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四元,由原告蔡春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