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与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新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13835-2。法定代表人:王祥森,经理。被申请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朝阳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038078-9。法定代表人:马耀明。申请人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39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森伟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新源同昌包装材料(泰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39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