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家东申请执行舒洁、杨卢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家东,舒洁,杨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邱家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舒洁,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卢刚,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有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的的住房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隆昌县的住房1套;二、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