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道云犯贩卖毒品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云,又名王云鸿。曾于2002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道云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2008号房间贩卖毒品给他人,交易完毕正准备离开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91粒重8.3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0.9克、海洛因0.18克。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解贩毒数量为9.38克,公诉机关提的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道云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2008号房间贩卖毒品给他人,交易完毕正准备离开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91粒重8.3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0.9克、海洛因0.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通话清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上交毒品收据,视听资料,办案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道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贩毒数量为9.38克,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经查,根据称量笔录及上交毒品收据证实,被告人王道云被查获毒品的数量为麻古8.3克,冰毒0.9克、海洛因0.8克,共计10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适,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王道云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前罪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云系毒品再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道云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麻古8.3克,冰毒0.9克、海洛因0.8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世萍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