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与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连庆。被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昌。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经法庭核实,现诉争土地使用者为遵化市振华食品厂,征用诉争土地协议的双方实际为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与遵化市振华食品厂,而非被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遵化市团瓢庄乡西下院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亚利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人民陪审员 周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