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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凤瑞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李凤瑞,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史凤泉,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卢晓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翠荣,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瑞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凤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凤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