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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中文与杨习英、刘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文,杨习英,刘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中文,男,生于1971年5月11日,汉族。被告杨习英,女,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被告刘英勇,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文诉被告杨习英、刘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文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中文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