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中文与杨习英、刘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文,杨习英,刘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中文,男,生于1971年5月11日,汉族。被告杨习英,女,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被告刘英勇,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文诉被告杨习英、刘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文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中文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