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王华,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张龙,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住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金陵新庄子。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44号。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4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华、张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华、张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华、张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华或张龙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72101.4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