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吴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张凤珍,农民。被告吴新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珍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