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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吴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张凤珍,农民。被告吴新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珍诉被告吴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珍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