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星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代理审判员 陈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