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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星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代理审判员  陈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