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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李丽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丽红,范治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号瑞士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丽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人民路市政局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周维礼,董事长。托代理人:韦海涛,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丽红,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校长。一审被告:范治国。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因与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李丽红、范治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来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4月1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以行为的方式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照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来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533元,减半收取19766元,由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博士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远潇代理审判员  邓 媚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玉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