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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志学与宋石良、宋石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学,宋石良,宋石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志学,工人。被告宋石良,农民。被告宋石柱,农民。原告张志学与被告宋石良、宋石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志学负担。审判员 白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