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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复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佩与杨凤娟、杜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佩,杨凤娟,杜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复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郭佩。被执行人杨凤娟。被执行人杜友春。申请执行人郭佩与被执行人杨凤娟、杜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凤娟、杜友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佩借款44861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杨凤娟、杜友春位于新海花园C3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评估措施。但是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新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