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执字第0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刚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中执字第0007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东元路189号。代码:76975815-2.法定代表人邱纯枝。被执行人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汉台区中银大厦12层。代码:75524575-1.法定代表人张汉安。委托代理人王兴贵,汉中市中振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元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234750元,并承担执行费51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中调字(2014)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