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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楼茉英与杨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茉英,杨燕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楼茉英。被告:杨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茉英与被告杨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楼茉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楼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