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楼茉英与杨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茉英,杨燕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楼茉英。被告:杨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茉英与被告杨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楼茉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楼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