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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刁新江,周冬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刁新江,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刁新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冬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市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新江、周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属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哈市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尼瓦 · 司坎旦审 判 员 帕 哈  德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依夏木·艾克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