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漳执行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张星金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小勤,张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赖小勤,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星金,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被告张星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J30**奥迪牌轿车一辆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赖小勤已分到部分执行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冻结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星金所有车牌号为闽FJ30**奥迪牌轿车一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