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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张星金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小勤,张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赖小勤,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星金,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被告张星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J30**奥迪牌轿车一辆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赖小勤已分到部分执行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冻结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星金所有车牌号为闽FJ30**奥迪牌轿车一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