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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904323-7。法定代表人:肖克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众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安徽广厦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于2008年9月29日与安徽众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安徽众力公司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的登云庭小区发包给安徽广厦公司承建。2011年9月15日,安徽众力公司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675.31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上述质量保证金的期间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2011年7月20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现已过质量保修期。因安徽众力公司未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安徽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75.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