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刑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潘某等人犯贪污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某,罗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刑终字第30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易俗河镇中心所国土员,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湘潭县人民政府抽调至湘潭天易示范区资源管理部征拆大队三中队任队员。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3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湘潭县易俗河镇水竹村茶陵组会计。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辩护人彭义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湘潭县易俗河镇水竹村孔家组组长。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经湘��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铁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湘潭县易俗河镇水竹村村委委员、村报帐员。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郭某某、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对上诉人罗某某犯罪的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光荣、何淋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铁军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诉人潘某、郭某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部分,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瑞玲代理审判员李柏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 � 小 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