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3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821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627元、执行费3297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