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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付炳宣与秦建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炳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炳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雁宾,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付炳宣因与被上诉人秦建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付炳宣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付炳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炳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付炳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日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