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应爱珍(一般授权)。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