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彤崔与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彤,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0321号申请执行人吴彤,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海市乌达。被执行人王爱军,男,其它不详,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彤崔与被执行人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乌达民一初字0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118400元,未执行标的111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