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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告张长田、被告杨建平、被告郑根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张长田,杨建平,郑根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地址,眉县首善镇美阳街66号负责人赵红宁,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徐江,该行信贷部客户经理。被告张长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郑根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告张长田、杨建平、郑根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