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青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龙,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何青龙,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青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2014)文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