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8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8474号之一(2014)闵执字第847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龚某某,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龚某某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史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龚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950万元及归还牌号为沪EFXX**的车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600元、评估费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位如下:上海市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虹梅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车位5、6、8室和与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案外人龚盟元共有的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及莲花南路XXX弄XXX号地下一层车位35。以上房产及车位本院均至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查封手续。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及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另外,因被执行人涉及与史某某、龚盟元共有的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产及莲花南路XXX弄XXX号地下一层35车位权属纠纷,向本院提起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现在审理中,案号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72号、21061号。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因涉及房产的处置一时无法执结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处置尚需时日,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