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永与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海有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赵永,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海有飞,男,回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诉被告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