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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永与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海有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赵永,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海有飞,男,回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诉被告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