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桂运与周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运,周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桂运。被告周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运诉被告周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刘桂运负担。审 判 员 杨小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邵纯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