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军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昌国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鲍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兴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