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58号原告:叶某甲,农民。被告:叶某乙,农民。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叶某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