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万新与安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万新,安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48号原告崔万新,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告安丰强,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黄泥河林业局物业公司干部,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万新诉被告安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万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回原告崔万新1**.00元。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贺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