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执字第0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瑞成、胡丽英等与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287-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成,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胡丽英,女,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张亚亚,女,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姚国钧。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负责人:汪兴林。申请执行人张瑞成、胡丽英、张亚亚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委托黄山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徽州区岩寺龙井大道龙井西苑x幢xxx室的住宅一套。2015年4月2日汪坚强以3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徽州区岩寺龙井大道龙井西苑x幢xxx室住宅一套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汪坚强所有。二、买受人汪坚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李 栓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