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鱼台县鱼城镇中东北村(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0014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