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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鱼台县鱼城镇中东北村(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0014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