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茂周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边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边疆,边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陈茂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号。被告:边疆。被告:边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边疆、边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茂周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可心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