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晓松、曹晓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晓松,曹晓塞,曹晓静,曹德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曹晓松,男,2004年5月22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曹晓塞,男,2003年3月8日出生,孩子,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曹晓静,女,2001年9月5日出生,孩子,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曹德重,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2251946********,系上述三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曹德重,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上述四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曹晓松、曹晓塞、曹晓静、曹德重要求宣告张海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晓松、曹晓塞、曹晓静、曹德重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曹晓松、曹晓塞、曹晓静之母,申请人曹德重之儿媳张海英于2010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海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海英,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庙村。与申请人曹晓松、曹晓塞、曹晓静系母子、母女关系。2010年3月张海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海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海英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四申请人作为张海英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张海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海英为失踪人。二、指定曹德重为张海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合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然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