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学斯、郭财禄与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斯,郭财禄,廖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罗学斯,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财禄,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学斯与被告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学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学斯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学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学斯负担。审 判 长 郭 小 春人民陪审员 罗 万 生人民陪审员 林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丽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