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学斯、郭财禄与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斯,郭财禄,廖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罗学斯,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财禄,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学斯与被告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学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学斯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学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学斯负担。审 判 长 郭  小  春人民陪审员 罗  万  生人民陪审员 林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丽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