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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金星与钟来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星,钟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3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星,男,1970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蒲田市。委托代理人葛萍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来荣,男,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金星诉被告钟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金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上述借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诉讼费7,82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4,40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已于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来荣名下位于本区松江镇松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过三次评估拍卖均流拍,最后以第三次流拍价变卖,变卖款项已于另案中分配完毕。另,本院经过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钟来荣名下位于本区松卫北路XXX弄XXX号厂房。本院至上述厂房实地执行,发现该厂房已经被间隔区分为多间居住房,现有众多外来人员居住,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三次流拍后以第三次流拍价变卖,变卖款项已于另案中分配完毕,现暂无条件执行。另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因现有众多外来人员居住,故暂不宜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金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