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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毕明云与李成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XX,李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毕XX,男,于1948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成银,男,于1958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6850元执行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