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毕明云与李成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XX,李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毕XX,男,于1948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成银,男,于1958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6850元执行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法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