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章军、徐成雪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章军,徐成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谢章军。申请人:徐成雪。申请人谢章军、徐成雪于2015年4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易雪梅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谢章军、徐成雪的纠纷于2015年3月17日经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眉州大道东三段186号“阳光·天天向上”3幢2单元23楼5号的房屋所有权归谢章军所有。二、谢章军给付徐成雪房屋补偿费人民币53000.00元,给付办法:谢章军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徐成雪人民币20000.00元(已付);谢章军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徐成雪余款人民币330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谢章军、徐成雪于2015年3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易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