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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名:广州快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木春。委托代理人:傅显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郁洋。委托代理人:娄永强。上诉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汉风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而该司过了法定缴费期限之后才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且该司提交的申请亦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