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军与被申请人刘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军,刘文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成。再审申请人高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纠纷是刘文成先使用暴力引发的,有派出所民警和现场目击证人作证,高军动手系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即案发时的录像资料和高军左眼受伤照片,高军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未予调取。综上,高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高军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对刘文成的劝说不但不听,反而再三推搡刘文成,并责难刘文成,是导致矛盾发生的原因。在矛盾发生后,刘文成未能控制自己情绪,先行出手打人,是矛盾激化的原因,从而导致高军用胳膊夹住刘文成脖子,造成刘文成受伤的结果”并无不妥,判决高军对刘文成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亦无不当。2014年10月13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审判长已对法院调取证据情况当庭释明:“因(应)高军的申请,法庭依法调取了高军、刘文成治安案件公安卷宗中高军、刘文成、李自明的询问笔录,对其要求调取的照片因公安的卷宗材料是电子卷宗,我们无法查阅,未能调取到照片和录像”。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综上,高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岳 燕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来源:百度“”